|
中国成都柯南证据调查网: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商品社会中,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因此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合同违法行 为,坚决打击合同犯罪行为,以有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国家法律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随着合同主体资格及调整范畴的拓展、 合同形式、内容、订立方式与国际接轨,带来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正确甄别合同违法行为和合同犯罪行为是法律适用过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试就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违法行为和合同犯罪行为作抛砖引玉之拙论。
一、二者在主观心态上的区别
在合同违法行为中合同的责任方可能追求的是合法经济利益,也可能追求的是不正当经济利益,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基本有按合同履行的意愿,但其违反合同的意愿只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过错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基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合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追求的是非法经济利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有直接故意甚至恶意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是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并给个人、单位、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经济交往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订立经济合同这种形式来掩盖其犯罪意图,归案后又以"合同纠纷"来为自己开脱罪责,因此从行为人主观心态上认真分析是正确区分合同违法行为和合同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方法。例如某公司因年关将近意欲将存货卖出以偿还贷款,甲得知后认为是渔利的好机会,主动找到该公司签下合同,约定售出后一次付款,但因甲不韵行情, 销售无方、亏损严重致使无力支付货款,甲的行为当属违法行为, 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再设甲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即卷货而逃或将售货款作他用,拒不支付合同款, 或挥霍售货款,无力履行合同,其行为则是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者在客观方面上的区别:
成都柯南:合同违法行为一般属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真实的或基本真实的,双方都有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能力, 合同所涉及的钱物主要用于履行合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过错原因是对客观情况估计不足或判断失误所至,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经济法规。合同犯罪分子则往往无资金、无货源, 客观上根本无履约能力,却以虚构事实、伪造资产情况等手法骗取对方信任,获取钱物后往往用于挥霍享用,或用于偿还其它债务,而非用来为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骗、诈、逃、占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事实特征,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违反刑法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针对合同犯罪行为, 刑法有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例如,黑龙江某县日杂百货商店业务员来到江苏某县服装厂联系采购羽绒服业务,服装厂厂长李某在根本无货情况下见来人年轻幼稚并考虑对方是个小单位,相距千里之遥,交通不便,短期内难以凑足巨额货款便提出签定购销5000件优质羽绒服,价款100万元,收受定金5万元,并约定自订立合同时起15日内货款不到,定金不退,并赔偿供方的实际损失。李某事先伪造好一份因未按时付款的被罚款5万元的收据。合同订立后第16日,日杂商店业务员携款而至,李某将货款存入自己帐户后即以对方违约为由,宣布合同作废,定金不退,并以扣押对方100万元贷款相威胁,迫使对方赔偿他的所谓损失5万元。本案中李某利用无货合同,伪造罚款收据,形式上饰以经济纠纷,诈得人民币10万元, 当属合同诈骗犯罪。
又如:成都龙泰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与乐山经济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签定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龙泰公司支付定.金15万元(定金在第一次结算货款时折抵货款) 后,经贸公司则在合同签定后的第一个月供钢材200吨,第二个月供钢材350吨,第三个月供钢材450吨,总计1000吨,每吨价格238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底供完货后1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否则违约一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30万元。合同签定后,龙泰公司按时支付了定金,经贸公司在第一个月也按时按量供货,双方在约定时间内也结清
了货款。但在第二个月供货时,经贸公司未按约定供足约定数量的钢材,而龙泰公司又因情况变化在出售钢材时以低于进货价50元/吨销售。货款结算最后时限到后,龙泰公司即以对方未按时足量供货为由拒付,而经贸公司则以对方将钢材"跳楼"为由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警方寻找龙泰公司负责人准备对其拘留时,其找到我们,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的分析,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 属合同违法的范畴,而非合同犯罪,鉴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为此,我们建议当事人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进行货款结算,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立案后,公安机关即感到龙泰公司并非在进行合同诈骗,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撤案。 而经贸公司则与龙泰公司达成合解协议,龙泰公司也向法院撤诉, 使得本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就是对合同违法和合同犯罪的正确区分问题。
三、二者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不同
一般合同违法行为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由于主客观过错订立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破坏了商品流通规则,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对合同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裁。而合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更为明显,其表现,第一,合同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因此失去营运资本陷于万劫不复,有的家庭倾家荡产.有陈姓兄弟二人以xx省xx蚯蚓总场的招牌,种种优惠条件大作广告,致使数千人与其订立蚯蚓购销合同,收取押金人民币数百万元后二人逃逸,造成众多家庭破产,三人因此自杀。第二、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商品流通环境,毒化了社会风气。合同犯罪的手法和作案经验易于被不良分子复制甚至推陈出新,有些受害人在受骗过程中学到了经验为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转而又去骗他人,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正当经营者因合同犯罪而对市场运作丧失信心,感情和精神上受到挫折,留下终身遗憾。第四、受害一方的直接责任人则可能因失职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所列的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第五、合同犯罪的危害性严重,触犯了刑法,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涉及合同或与其相关犯罪的条款已达十几个。
四、正确识别和及时处置合同违法行为和合同犯罪行为
在现实商品经济生活中,伴随着合同的广泛存在,一般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一般合同违法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呈现多种多样、有轻有重,凡是未按全面、实际、协作履行原则履行合同的都可能构成违反合同和法律、法规的合同违法行为。对于一般合同违法行为因其广泛性属再所难免,但合同当事人事先严格依法制定合同、对合同进行鉴证、公证,深入细致地了解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履约能等,把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律调节之中。合同违法行为发生后,可通过双方协商、合同管理机关等主持的调解、经济仲裁及诉讼途径予以妥善解决,合同管理机关及其它有关行政机关亦可以依职权主动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合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合同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所占分量并不大, 却是最恶劣、危害最大、最严重的行为,是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最直接涉及合同的罪名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和合同诈骗罪,因前者亦由被诈骗而失职产生的犯罪,故以后者的犯罪为合同犯罪的直接起因,合同诈骗罪含盖了众多的具体的情形,常见的手段就多达二十多种,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四种类型。第一、以假作骗,利用假合同、假专利、假注册商标、假单位的名义、假担保、假证明、假票据、假广告进行诈骗。要正确识别真假,应掌握相应的识别文件、印章真假的知识。伪造假文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械方法,即诈骗人利用添写、改写、擦刮、接贴、挖补等方法伪造假文件;另一类是化学方法,即诈骗人用化学药剂消除真实文件的某些字迹、印证,或者再写上某些需要的文字、数字。不论其采用何种方法,经仔细观察都会发现蛛丝马迹。例如添写的文字与原文件的文字的分布位置、间隔、倾斜度、笔画粗细不一致。至于假资信证明则应主动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查询。第二以冒作骗,如冒用他人名义、冒用本单位名义、冒用已关闭企业的名义、冒用他人产品等。防冒之道在于切忌轻信一一不为浮云遮望眼,通过尽力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背景情况、及时封存样品或封签样稿、交往中仔细观察其行为有无破绽,如身份、称呼前后是否一致,有关文书(合同、提货单、检验书、说明书等)是否完整, 有关文书、印鉴及时间是否统一。第三、以诈作骗,如以包销和利用"托"作诱饵,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大额合同.防诈之术在于认真考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能力,掌握其资金和商业信誉。第四、以逃作骗,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属最为恶劣。此类行骗者一般属四无:无资金、无货物、无固定场所、无营业执照,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其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善于察言观色,投其所好, 见什么人说什么话,往往夸大其词。 骗子的身边必有傻子,所以切忌贪小失大。通过努力掌握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商业运作规范,能够识别、预防不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正确落实法律责任
成都柯南: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凡是实行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或法人,就应当对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违法者必须承担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责任。一般合同违法行为属民事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制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制裁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行政制裁则分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有没收、罚款、警告、拘留等方式.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规章制度,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务纪律人员的一种制裁,有开除、撤职、记过等。追究合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关系与法律秩序,是基于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公平性与合理性, 使违法者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受到教育、帮助,从而达到广大公民普遍遵守法律和规范合同行为的目的。
合同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刑罚分为三个档次:其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一般合同诈骗罪"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构成"严重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quot;特别严重的诈骗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是为有力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成一个有序流通的商品交换市场。作为合同犯罪行为的受害方在发现犯罪行为后应当采取有效合法的保护措施或手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人转移赃款或逃匿,切忌听信犯罪人的"要告我,肯定没钱还,不告还有希望"的慌言,也不能被"合同纠纷"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决不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一般来讲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由诈骗人自己承担财产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可产生连带责任,如代理关系中的财产责任,中介人的财产责任,合伙人的财产责任,借用介绍信、合同专业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财产责任等,这就使诈骗人或者一些虽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人,一起来承担欺诈的财产责任,以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是公正、严肃的,任何无视法律、亵渎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打击。 在深入调查、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 认真分析,正确藏别合同违法行为和合同犯罪行为的区别,法律自会作出公正的评判。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今天,正确区别合同违法行为与合同犯罪行为,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提高西部投资热情,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信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一段13#A510
·邮编:610000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28-86181007
·传真:028-88854007
·emel:88854007@163.com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