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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 有多大杀伤力
作者:成都柯南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成都私家侦探 点击数:

成都柯南证据调查网: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由来已久的境外保单问题发出了最新“通牒“,并宣布,中国保监会已与港澳相关部门建立起三方合作机制,此举能否标本兼治呢?

  “地下保单”蔓延
   “地下保单”一词最早见诸于广东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和东南沿海省市,由于展业方式多由亲朋好友介绍,单线联系,十分隐蔽,故有“地下保单”之称,确切称呼应为非法境外保单。其背景是港澳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市场展业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不少港澳保险代理人将客源目标锁定了毗邻港澳、民间资金富裕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正是这种隐蔽性,又鉴于两地法律和监管体系的不同,虽然有关监管部门一直在对此严厉打击,但仍屡禁不止,且近年来已有向北京、上海等地蔓延之势。有业内人士估计,香港每年400多亿港元保费收入中,约有1/3来自内地,达100多亿港元,其中绝大多数来自广东珠三角地区。

  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境外保险,投保人须到保险公司所在境外注册地签单才有效。而不少港澳地区的保险代理人往往通过伪造内地客户往来港澳通行证副本,为内地客户和港澳地区某些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他们将客户的照片、名字和入境日期等资料剪贴到他人的通行证影印件上,将其再次复印,即获得伪造的通行证影印本,并以此作为客户亲自来港澳签署投保文件的证明。某些保险代理人甚至模仿客户笔迹冒签。通过这些方法制造出来的“地下保单”,客户权益根本没有保障,保险公司可以因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而拒绝理赔。

  多种风险集合 
   “地下保单”聚集了各方风险:
   其一,法律风险。港澳保单中的保险条款在词汇、专业术语上的用法与内地有很大的不同,一旦发生歧义,理赔纠纷难免。而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如发生争议,投保人将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如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就规定“只受理于香港签发、并由香港居民以个人身份作私人用途投保之保单;只受理索偿金额低于60万港元之个案”。同时,中国保监会2002年8月发布的38号公告则明示,如果保单签署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在澳签单的证明,不仅保单无效,投保人可能因涉嫌骗保而被港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理赔风险。即使保单经公司确认有效,万一出现出险申请理赔时,内地的理赔资料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是否认同,也很难说。同时,由于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港澳有关方面认可,投保人还须自费聘请港澳律师重新确认,成本高昂。

  其三,服务风险。一些内地(境内)居民愿意购买境外保单,主要是因为觉得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信用比境内的保险公司更好,如有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比较高;从服务便利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单批改(如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推销人员联系,很难保证及时、有效的服务,若原推销人员离开保险公司就更麻烦了,“孤儿保单”现象在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中极为普遍。

  其四,市场风险。港澳地区不少保险公司规模都较小,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倒闭已屡见不鲜。而且外币投保,还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其五,假保单风险。境外保单又多以外国文字写成,内地投保人对该保单内容不一定能了解透彻,容易造成纠纷,此外也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内地居民通过“自由行”到境外投保并不违反《保险法》,但风险可能更大。目前境外保单多为具有储蓄性的长期寿险保单,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持续时间很长,由于其在内地出现只有几年的时间,问题暴露得还不明显,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存在隐患。

  监管层联手打黑
   地下保单不仅损害内地投保人的利益,对于内地保险公司来说,则将流失大量“优质客户”。购买外币人寿保单的客户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这种客户源的流失,必然严重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而“地下保单”还直接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此外,还有部分内地违法犯罪者利用非法所得投保“地下保单”,进行洗钱活动。
   此次监管层将打击对象介定得非常清楚,即非法境外保单。“境外保单”,是指设立于香港、澳门的保险机构所签发的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其分合法与非法两种。非法者是境外(主要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此后再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保单。而对于内地居民到港澳地区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投保和承保所有的行为都在当地完成,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为此签发的保单,此类保单是合法的。不过保监会也提醒内地居民购买时还应考虑到境外保单可能带来的不便和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

  三方合作严打“地下保单”并非第一次,2003年8月,粤港澳深保监部门召开了四方联席会议,曾达成协议,推出“八项措施”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其中六项是针对“地下保单”。此次中国保监会表示,对在内地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人员,一经查实无论是港澳地区居民,还是内地居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指派或纵容其代理人到内地销售保单的情况,则经查实后把有关资料交由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何为“地下保单”?人们通常所说的“地下保单”往往是指设立于香港、澳门的保险机构所签发的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实际上,这类保单应称为“境外保单”,因为它是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承保的又是内地居民。目前把这类保单统称为“地下保单”并不准确,“地下”一般含有不合法和隐秘的意思,而境外保单并非都是不合法或隐秘的。

  目前的境外保单包括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形,保监会要打击的是不合法境外保单,即境外(主要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的保单。

  内地居民在到港澳地区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设在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投保和承保所有的行为都在当地完成,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为此签发的保单,保监会表示此类保单是合法的,但保监会提醒内地居民购买境外保单可能带来的不便、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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