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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成都柯南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成都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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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柯南证据调查网:一、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
(一)案件来源
1.保险公司的报案。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因此,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主要是保险公司。侦查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报案,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现保险诈骗的经过等。
2.事故处理机构的移送。保险诈骗行为的得逞有赖于犯罪嫌疑人制造保险事故,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在调查或处理事故时,发现诈骗嫌疑,而移送侦查机关。如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现场或当事人的种种可疑点,而移送的保险诈骗案件。
3.知情人的控告或举报。有关知情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有关保险诈骗的情况而进行控告或举报。对这种线索来源,要了解知情人是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线索的。
4.其他来源。如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等。
(二)初查
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对保险人(包括有关单位或群众)的控告、检举或报案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应依法受理,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前,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查。初查围绕三个方面进行:
1.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保险诈骗犯罪事实存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研究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单据,和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检举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要能证实,行为人在索赔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要能证实行为人所获得的保险金是诈骗行为所得。在对材料分析研究的同时,还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审查材料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2.查明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要查明主体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其诈骗的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犯罪。
3.查明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视案件的地域范围、数额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立案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途径的选择
(一)通过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
根据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犯罪的嫌疑人相对明确,一般是保险关系当事人或关系人。侦查中通过保险索赔人及其保险关系人的调查,可以查找嫌疑线索,最终查出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实质是以人找人的侦查途径的应用。调查的重点是,这些人员的一贯表现、信誉状况、近来经济变化情况,从中发现反常和可疑点,排查出可疑对象,而后深入到可疑对象的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交往人员中调查,了解其是否具有作案动机,有否作案可能,并搜集有关证据,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此外,有的案件还要通过索赔人及其关系人调查,他们与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之间的关系,查清有无互相勾结,共同作案可能。
(二)通过保险事故本身展开调查
通过保险事故本身展开调查是以事找人的侦查途径的应用。虚构或恶意制造保险事故,是诈骗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之一。侦查中通过保险事故本身展开调查,要重点查事故发生、发现过程,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可通过专家技术鉴定、技术检验、侦查实验、现场复查等手段,甄别事故的真伪或是否可能发生,从中找到事故的制造者,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通过有关物品、单据展开调查通过有关物品、单据展开调查是以物找人的侦查途径的应用。利用虚假的物证、书证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因而大多数保险诈骗案件有物品和单据留存,可供调查。这里的物品是指,保险事故所侵害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所留下的痕迹、物证等;这里的单据是指,索赔人所提供的有关鉴定书、评估书、损失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围绕物品、单据重点要查明,物品变动变化情况、损坏程度和原因,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单据的出处、来源,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从中发现疑点,找出制假者,发现犯罪嫌疑人。
三、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措施与手段的运用
(一)询问相关人员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询问的对象包括:
1.与保险有关的公务人员。如保险公司的受理人员、理赔人员、鉴定人、评估人,处理保险事故现场的公安、消防、医务人员等。对他们的询问调查,着重了解他们所经手事件的详细过程,以及这个过程中,保险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其他异常情况。在询问前要注意查清这些公务人员与案件的关系,以防内外勾结。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人员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人员的询问要小心谨慎,保守侦查秘密,可采取秘密询问方式。询问内容围绕其投保过程、保险标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过程进行,注意发现其破绽和漏洞。
3.知情群众。主要围绕核实情况进行,着重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人身、财产、家庭等基本情况,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和标的物的异常情况等。
(二)勘查事故现场
保险索赔,一般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且多有具体的保险事故及可供调查、勘查的现场。所以,勘查事故现场是侦查保险诈骗犯罪案件,通常要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侦查部门确定案件性质、获得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出现有人身伤亡事件的人寿保险、有财产损失的货物运输保险、有发生车祸的车辆保险等更应重视事故发生的现场勘查。保险事故现场对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举足轻重,同时也是保险诈骗行为人制造假象的重要场所。保险事故现场情况十分复杂,有火灾现场、盗窃现场、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建筑工程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等,还有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同时现场勘查的主体多样化,有保险公司自行勘查,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勘查,有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勘查和委托机构的勘查等。由于现场复杂,勘查主体的多样,其勘查结果也五花八门,侦查部门不能轻信原有的现场勘查结论,要运用刑事侦查中现场勘查技术,对保存的现场或现场物证进行复查,针对疑点重点勘查。还要结合调查询问和其他证据,进行现场分析,判断现场的真实性和事故真实原因及标的物损失程度,以查明事故性质。另外,要在现场复查中注意搜集相应的证实行为人制造假象的证据。
(三)鉴定
保险索赔,索赔人一般都负有举证责任,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及索赔要求,且这些材料都留在保险公司,为我们侦查鉴定奠定了基础。侦查部门要向保险公司索取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保险合同、保险单据、出险情况的证明,关于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价值的证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死亡及原因的证明等。侦查中对上述这些材料或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如对标的物的价值要进行评估、估价鉴定;对被保险人身作医学、法医鉴定等。同时侦查部门还要运用刑事技术对相关材料作鉴定,如对申请投保、索赔的文字材料、保险合同要进行文字鉴定;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物品、痕迹等要作物证、痕迹鉴定。
(四)侦查实验
对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证人陈述的事实能否发生,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能否形成,怎样形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真实等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经过同一情境下的反复实验,不仅可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如有些伪造的交通事故,可以在同一地段、同一情况反复实验,查明是故意人为制造的撞车,还是真正的交通事故。
(五)调取证据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调取书证、物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措施。在财产险及人身险的赔付中,都依靠着一定的物证、书证。因此,在财产险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调取能够证明标的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险诈骗案件侦查,要注意收集和调取被保险人的病历、药方、报销的凭证等证据;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赔偿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赔偿金单据也要收集。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反映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政治态度、家庭关系、经济收支、现实表现、前科及作案活动情况的证据。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保险诈骗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主观故意,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以及详细过程,及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方面进行。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问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谋事实,如为其诈骗提供条件、出谋划策、涂改单据、掩盖虚构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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